发布者:莫景怀|时间:2022年04月13日|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迟延履行继续履行强制执行工商登记登记未履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202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A,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B,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景怀,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C,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A、B与被执行人C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21)桂120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法律义务:1、由被执行人支付小松360——7挖机租金79999.99元给申请执行人;2、由被执行人支付小松360——7挖机运费30300元给申请执行人;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2506元,负担执行费15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9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的登记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